{{ $t('FEZ001') }} 設備組
{{ $t('FEZ002') }} 教務處|
一、依教育部114年9月18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145504763D號函辦 理。
二、本規則係因62年7月25日修正公布之教育部組織法第25條 規定業已刪除,致失其依據,且已有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 教科用書審定辦法及高級中等學校教科用書審定辦法規範 相關事項,而無單獨施行之必要,爰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21條第3款規定廢止旨揭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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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 Invalid date
{{ $t('FEZ004') }} 2025-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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