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學務處|
說明:
一、依據臺北市政府法務局113年12月23日北市法保字第1133057382號函辦理。
二、針對突發性重大消費事件之處理,訂有本原則及本要點,經查該二規定均經多年未修正,為因應實務作業需要,擬停止適用本要點之規定,並將該要點部分規定移列至本原則予以合併規定,並配合修正本原則之名稱為「臺北市政府各機關突發性重大消費事件處理原則」。
三、「臺北市政府各局處突發性重大消費事件 緊急通報系統通報機制及處理原則 」修正草案之總說明及對照表,詳如附件。
四、若對於旨揭要點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12月26日16時前,將您的書面修正建議送至生教組長以利彙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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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4-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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