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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本府社會局113年8月19日北市社兒少字第1130136596號函轉113年8月9日衛部護字第1130135688號函辦理。 二、本條例除第3條、第8條、第8條之1及第47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外,其餘條文自公布日施行並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3條規定,自公布之日起算第3日起發生效力。 三、本次條文修正重點各校(園)可至衛福部網頁查閱,該部並配合條文修正,製作相關宣導素材(懶人包),以利推廣運用。 四、總統公布本條例修正部分條文令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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