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學務處|
一、依據市府112年3月1日府授社家防字第1120106416號函辦理。
二、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17條規定,國民中小學除應將性別平等教育融入課程外,每學期應實施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或活動至少4小時;高級中等學校應將性別平等教育融入課程,並應運用多元方式進行教學,以提升學生性平意識。
三、上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應涵蓋情感教育、性教育、認識及尊重不同性別、性別特徵、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性傾向教育,及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防治教育等課程,以提升學生之性別平等意識。
四、另外,學校應依下列法規辦理防治教育,並提升通報意識:
(一)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9條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每學期應實施性侵害防治教育課程,至少2小時。
(二)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0條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每學年應有4小時以上之家庭暴力防治課程。
(三)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4條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每學年應辦理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教育課程或教育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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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3-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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