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學務處|
一、依性別平等教育法、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及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規定辦理。
二、請依前述規定,積極辦理下列事項:
(一)學習環境資源及組織運作
1、應致力於友善環境之提供及維護,使各種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之學生,皆得以自由而充分地學習與發展自我。
2、應設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每學期至少開會1次,並得聘具性別平等意識之教師代表、職工代表、家長代表、學生代表及性別平等教育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為委員。
3、應訂定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規定及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規定,並公告周知。
4、應定期舉行校園空間安全檢視說明會,列為性平會每學期工作報告事項。
5、於學校網站首頁設立性別平等教育專區(以下簡稱性平專區),並將年度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計畫等資訊置於性平專區內,落實檢核。
6、為落實性別意識培力,學校教職員工比照本市公務人員,每年至少4小時性別平等議題學習時數(性別主流化議題3小時及多元性別議題1小時),以培養其具備
性別平等意識及性別敏感度,建立性別平等之教育資源與環境。
(二)校園性別事件之防治
1、落實24小時責任通報機制,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均為通報義務之主體,第1時間知悉疑似校園性別事件(含數位/網路性別暴力)起合併計算時限,須完
成社政通報及校安通報,違者可處新臺幣3-15萬元罰鍰。
2、應針對教職員工生,每年定期舉辦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防治之教育宣導活動,並評鑑其實施成效。
3、聘任、任用教育人員,或進用或運用其他人員前(含現職人員),應依法(定期)查閱是否為不適任人員。
4、本市教師研習中心每年均定期辦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調查專業人才各階段培訓(初階、進階、高階)作為各級學校延聘之參考,請各校積極指派教師或校內單位之行政人員參加培訓取得高階人才資格,以充足調查人員數量,協助學校完備性平案件之調查,各規模學校培訓人數如下:
(1)納入本市調查專業人才庫1名:國小班級數24班以下者、國中班級數12班以下者,以及特殊教育學校。
(2)納入本市調查專業人才庫2名:國小班級數25班以下者、國中班級數13班以下者,以及高級中等學校。
5、性平會應於受理申請或檢舉後二個月內完成調查。必要時,延長以二次為限,並應通知申請人、檢舉人及行為人。
6、學校為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懲處時,應命行為人接受「心理輔導」之處置,並由該懲處之學校執行。
(三)課程與教學工作
1、國民中小學除將性別平等教育融入課程外,每學期應實施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或活動至少4小時,應涵蓋情感教育、性教育、認識及尊重不同性別、性別特
徵、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性傾向教育,及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防治教育等課程,以提升學生之性別平等意識。
2、辦理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及活動,務必依「臺北市各級學校實施性別平等教育年度實施計畫自我檢核表」及「臺北市各級學校實施性別平等教育非年度課
程及活動自我檢核表」落實自我檢核並留校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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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3-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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