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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組 - 財團法人中華開發文教基金會技藝職能獎學金

{{ $t('FEZ002') }} 教務處|

財團法人中華開發文教基金會技藝職能獎學金

一.  本獎學金申請對象為具中華民國國民身分且經教育部認可之各公私立高中職、大學院校(含研究所、碩士班)在學生,30()以下具備藝術、體育、技職類(不包含外語類、商業與管理類、電機電子資訊類)專長之清寒優秀社會青年。

二.  本獎學金之審查委員會由董事長指定該會內有關人員組成之,必要時亦得聘學者專家參與審查。審查採書面方式進行,必要時得面談與實地查核。本獎學金錄取名單經審查委員會審議,應報請該會董事會核備。

三. 符合第一條規定並具備下列條件之優秀人才,均得向該會申請:

   ()高中職二年級至三年級或大學院校(含研究所、碩士班)二年級至四年級在學生前一學年(下同)術科成績總平均在八十分以上或校排40%()以上,且操行成績甲等以上(或八十分(以上);高中職一年級或大學院校(含研究所、碩士班)一年級新生以其入學考試或申請入學成績為之。如未能提出前述兩類(即在學或入學成績)成績證明文件者,得提出得獎紀錄以供審查。

   ()不具學生身分者,得提出最高學歷畢業證書、畢業成績及得獎紀錄以供審查。

   ()檢附系所教授推薦信或該專業之教練、指導老師推薦信。

   ()檢附身分證影本、學生證影本、中低收入戶證明或相關證明家境清寒等經濟證明文件。

   ()填妥本會申請書一份及線上電子表單。(如附件甲)

   ()檢附申請技藝之相關作品、照片或影片以供審查。

申請文件,若有不實或違反本設置辦法及其他法律規定者,經審議委員會審議後得註銷其獎助,並追繳已申領之金額。申請資料短缺或逾期者皆不受理,且不另行通知。錄取與否,概不退件。

四. 本獎學金之申請得隨時為之。已受獎助之學生得於接受獎學金屆滿一年後(即已接受兩學期之獎學金),檢具第五條之文件向該會再申請獎學金。如獲通知不得重複申請之獎助者不在此限。

五. 受獎助之學生因受訓、接受指導或參加比賽等事由,得以相關發票、收據等憑證另行申請專案輔助。

六. 獎學金申請之資料一律掛號郵寄『財團法人中華開發文教基金會』(技藝職能獎學金) 105021 台北市松山區敦化北路13512

七. 依據財團法人法第25條第3項第2款規定,除受獎助者事先以書面表示反對外,該會應主動公開受獎助者之姓名或名稱及獎助金額。若申請計畫審核通過,於寄送評核通知時,該會將提供「受獎助者資訊不公開聲明書」,若受獎助者希望保密受獎助之資訊,須填寫「受獎助者資訊不公開聲明書」並寄回該會, 該會將依照其意願保密相關資訊。若未於收到該會通知後的一個月內寄回聲明書,該會將視為其同意公開受獎助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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