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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政府「112學年度第2學期自強優秀學生獎學金」申請相關資料
一. 凡設籍彰化縣滿六個月以上現為國內公私立學校自強學生,符合下列規定,而未享有政府其他獎學金者:高中(職)、大專(院)校學業成績平均在八十分(甲等)以上,操性成績(或綜合表現)八十分(甲等)以上且綜合表現良好,無記過以上之紀錄。身障學生得不採計體育成績。
二. 本要點所稱自強,係指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 依社會救助法規定,經彰化縣政府核定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者。
(二) 依內政部「服兵役役男家屬生活扶助實施辦法」規定,經核定為甲、乙、丙級扶助家屬。
(三) 符合「彰化縣政府辦理特殊境遇家庭扶助實施計畫」第肆點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子女教育補助相關規定,經縣政府社政單位認定者。
(四) 家庭遭遇變故,致生活陷於困難,經班導師認定並由學校出具書面證明者。
三. 獎學金每學期發放名額如下:
(一) 高中(職)學生:六十名(包括專科一至三年級學生;進修學校學生)。
(二) 大專(院)校學生:六十名(包括進修部學生;專科四年級以上學生)。
(三) 研究所學生:十名。 補校、進修部學生錄取名額以不超過前項各款人數百分之二十為原則。
四. 每名獎學金金額(新臺幣計)如下:高中(職)學生:五千元。
五. 本獎學金每學期發給一次,第一學期自十月一日起至十月十五日止、第二學期自三月一日起至三月十五日止受理申請,經由學生就讀學校推薦。
六. 各學校推薦優秀學生申請本獎學金應檢附下列證明文件:
(一) 申請書一份。
(二) 學生證影本(正、反面且須具本學期註冊章)。
(三) 前一學期學業成績證明書(單)一份(請學校加蓋證明章)。
(四) 符合本要點第二點各款資格之書面證明。
(五) 戶口名簿影本(請學校加蓋與正本相符及審核章)或戶籍謄本一份。 申請本獎學金所送各項書表,不論審查合格與否,概不發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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