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教務處|
嘉義市政府「112學年度第2學期嘉義市中等以上學校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
一. 凡設籍嘉義市六個月以上,就讀嘉義市國民中學,或國內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不包括空中大學、補習學校、進修學校、夜間部、推廣進修班、建教班、研究所及在職專班)之在學學生,家境確係清寒且符合下列規定者,均得自一年級下學期起申請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以下簡稱獎學金):高級中等學校(含五年制專科學校一至三年級):學期學業成績總平均在八十分以上,且當學期未有曠課及記過紀錄者。前項學業成績係採計前一學期成績,如採等第者,應換算為分數。
二. 獎學金每學期發給名額及金額如下:
(一) 國民中學組:四十名,每名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二) 高級中等學校(含五年制專科學校一至三年級)組:二十名,每名新臺幣三千元。
(三) 大學校院及專科學校(含五年制專科學校四、五年級)組:二十三名,每名新臺幣五千元。
三. 獎學金每學期受理一次,申請期限如下:
(一) 第一學期:自十月一日起至十月十五日止。
(二) 第二學期:自三月一日起至三月十五日止。
四. 申請獎學金學生應檢附下列資料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經學校初審後,彙送審核。逾期或個別申請者,不予受理:
(一) 申請書一份。
(二) 前一學期成績證明書一份。
(三) 獎懲及出缺勤紀錄。
(四) 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影本一份。低或中低收入戶者,應檢附低或中低收入戶證明書。
五. 凡申請獎學金學生已受領其他公部門獎學金者,不得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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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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