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教務處|
臺北市失業勞工子女112學年度第2學期就學補助
一. 申請資格:
1.申請人為設籍臺北市之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且子女就讀國內高中職或大專院校具正式學籍(不含研究生、公費生、各類在職班、學分班、假日班、輪調建教班學生、空中大學、空中進修學院、學士後各學系學生及大專校院延畢學生等)。但申請人與設籍本市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依法在臺灣工作之外國人、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居民,不受設籍限制。
2.申請人於112年10月1日至113年3月31日期間非自願離職失業,且提出申請補助時仍未就業,並符合失業1天以上未滿6個月〔失業起始日未於此期間者,不予補助〕。
3.申請人及配偶111年度綜合所得總額在新臺幣148萬元以下。
4.申請人子女未領取政府其他同性質之各類就學補助或學雜費減免優待(例如:已獲教育部高中職「免學費方案」、大專院校弱勢學生助學金等,不予補助)。
二. 補助金額 〔補助額度以實際繳納數額為限〕
1.公立高中職 (含五專前 3 年):每名學生新臺幣 5,000 元。
2.私立高中職 (含五專前 3 年):每名學生新臺幣 12,000 元。
三. 受理申請期間:自113年2月1日起至113年3月31日止(郵寄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四. 申請方式:
1.郵寄申請﹕應填寫申請書並備妥應備文件,於受理申請期間內,以掛號方式郵寄至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動教育文化科(地址:11008 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 1 號東北區 5 樓),信封上請註明「申請臺北市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費用補助」字樣。
2.線上申請﹕請至臺北市民服務大平臺網址﹕https://bit.ly/32OyLlW 提出申請。
(若申請人失業日為 113 年 3 月 25 至 3 月 31 日且不及備妥相關文件者,得於受理申請期間,先行寄送申請書向該局提出申請,並於 113 年 4 月 8 日前完成補件。)
五. 應備文件
1.申請書(含切結書)正本 1 份。
2.申請人金融機構存摺帳號影本 1 份。
3.非自願離職證明文件或最近 1 次失業給付認定收執聯(請洽各就業服務站)影本 1 份。
4.子女 112 學年度第 2 學期已繳費之就學繳款單 (須含學校繳款單及繳款證明)影本各 1 份。
5.申請人及配偶「111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正本各 1 份 (請洽各稅捐單位申請列印,並先行核對申請人及配偶所得總額是否低於新臺幣 148 萬元)。
6.戶口名簿影本 1 份。(配偶及子女若與申請人不同戶籍時,應併同檢附戶口名簿影本;若申請人因與配偶離婚有子女監護權者,戶口名簿影本應載詳細記事;若申請人為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應檢附居留證影本)
{{ $t('FEZ003') }} Invalid date
{{ $t('FEZ014') }} 1712-03-02|
{{ $t('FEZ004') }} 2024-02-07|
{{ $t('FEZ005') }} 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