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學務處|
行政院文化部為使民眾有平等參與藝文活動機會及遏止不法業者哄抬票價或不正方式取得藝文票券之行為,於112年修訂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下稱本法)第十條之 一,並於112年5月12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修正重點略 以: (一)將藝文表演票券以超過票面金額或定價販售者,按票券 張數處票面金額或定價之10~50倍罰鍰。 (二)以虛偽資料或其他不正方式如電腦或其他相關設備購 買。 (三)藝文票券,取得訂票或取票憑證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或併科新台幣30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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