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教務處|
臺北市失業勞工子女111學年度第2學期就學補助於112年3月31日前受理申請
一. 申請資格:
(一) 申請人為設籍臺北市之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且子女就讀國內高中職或大專院校具正式學籍.
(二) 申請人失業期間為111年10月1日起至112年3月31日止〔失業日期未於此期間者,不予補助〕,且提出申請補助時仍未就業,並符合非自願離職失業1天以上未滿6個月.
(三) 申請人及配偶110年度綜合所得總額在新臺幣148萬元以下.
(四) 申請人子女未領取政府其他同性質之各類就學補助或學雜費減免優待(例如:已獲教育部高中職「免學費方案」者,不予補助).
二. 補助金額:公立高中職,每名學生5000元.
三. 受理申請時間:自112年2月1日起至111年3月31日止(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四. 申請人應填寫申請書並備妥下列相關文件,於受理申請期間,以掛號方式郵寄至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動教育文化科(地址:11008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東北區5樓),信封上請註明「申請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費用補助」字樣或至臺北市政府市民服務大平臺提出線上申請:
(一) 申請書(含切結書)正本1份.
(二) 申請人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1份(請黏貼於申請書背面).
(三) 非自願離職證明文件或最近1次失業給付認定收執聯(請洽各就業服務站)影本1份.
(四) 子女111學年度第2學期已繳費之就學繳款單 (須含學校繳款單及繳款證明)影本 1份.
(五) 申請人及配偶「1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正本各1份 (請洽各稅捐單位申 請列印,並先行核對申請人及配偶所得總額是否低於新臺幣148萬元).
(六) 戶口名簿影本1份.(配偶及子女若與申請人不同戶籍時,應併同檢附戶口名簿影本;若申請人因與配偶離婚有子女監護權者,戶口名簿影本應載詳細記事;若申請人為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應檢附居留證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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